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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职业操守,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 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的发生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责任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责任人已经有效阻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已经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训诫;

(二) 警告;

(三) 降职;

(四) 开除;

(五)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及处罚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董事会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327